男子無證幫人治病致人死亡獲刑 非法行醫罪成立。去年9月,70歲的楊某得知張某患有腦梗后,為了幫助張某治療,讓張某自行準備了一種俗稱“弩箭藥”的有毒植物根部。楊某親自操作將“弩箭藥”和雞混煮給張某喝下。張某感到身體不適后,楊某為其注射了一針“阿托品”,并撥打120電話求助,但張某當晚仍然不幸去世。實際上,楊某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
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根據一審判決書,檢察機關指控稱,2025年9月,楊某得知張某患有腦梗疾病,隨后讓張某自行準備了“弩箭藥”。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楊某確認張某準備好的藥物是“弩箭藥”后,讓張某到自己家中煮食治病。
同年10月15日上午,張某帶著“弩箭藥”到達楊某家。楊某將“弩箭藥”和雞混煮了三四個小時,先舀了一碗混合湯讓張某喝下,接著再繼續煮約半個小時,又讓張某喝下。張某感到不適后,楊某安排其休息,并在不見好轉的情況下為張某注射一針“阿托品”,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晚22時許,張某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的死因是烏頭堿(滇烏頭堿、草烏甲素)中毒。從楊某家廚房火爐旁鍋內提取的雞湯及藥渣,以及草藥原物中均檢出滇烏頭堿、草烏甲素。2025年10月17日,楊某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楊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時年滿70周歲,主觀惡性低,可酌情從寬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應從寬處理;行醫行為不具盈利性,與傳統黑診所有別,量刑應體現差異;愿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鑒于楊某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獲得諒解,且行醫行為不具有盈利性,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