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廬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飲酒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事發當天,方某與王某一起吃了中餐和晚餐,兩餐均飲酒,并約定好當晚方某前往王某處住宿。晚餐后,王某獨自返回住處,方某則在附近麻將館與張某、李某等人打麻將至深夜,隨后三人一起吃夜宵,方某與張某再次飲酒,李某未飲酒。凌晨2時左右,三人各自離開,醉酒后的方某獨自返回王某住處。凌晨5時許,方某被他人發現倒在王某住處門外,頭部重傷,枕骨、胸椎骨折,經搶救不治身亡。方某的親屬將王某、張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廬江法院依法判決,方某自行承擔85%責任;王某承擔4%賠償責任;張某承擔7.5%賠償責任;李某承擔3.5%賠償責任。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合肥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責任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