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顯示,被告人楊某東與被害人陳某琦在大學期間自由戀愛,并于2021年5月28日登記結婚。2024年3月1日,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陳某琦提出離婚并搬離住處,但楊某東不同意離婚并通過微信多次聯系陳某琦試圖挽回,然而陳某琦態度堅決。隨后,楊某東產生了殺害陳某琦的想法,在網上搜索殺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殺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購買了刀具。

案發前一天,楊某東曾檢索如何殺人等信息。2024年3月8日13時許,楊某東將刀具放置于其駕駛的小轎車內后找到陳某琦,并以自殺相威脅,要求陳某琦與其溝通維持婚姻關系事宜。之后,楊某東駕車搭載陳某琦從佛山至東莞市大嶺山鎮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號附近停車。
當天16時30分,楊某東與陳某琦在車內因離婚問題再次發生爭吵,楊某東毆打陳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陳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眾報案后迅速出警,將駕車逃跑的楊某東當場抓獲。120醫生到場后宣布陳某琦已死亡。經法醫鑒定,陳某琦符合被銳器刺切傷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楊某東患抑郁發作(F32),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抑郁發作(F32)指首次或單次發生的抑郁狀態。
2025年7月29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73382元。法院認為,盡管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




